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和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精神,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全省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都应将危险废物委托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并依法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资金,包括私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参与和投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科学合理的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最重要的包含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以下同)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1、处置单位理应当根据危险废物处置费征收标准和计费方式确定产生单位理应当缴纳的危险废物处置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危险废物处置费数额确定后,由处置单位向产生单位送达危险废物处置费缴纳通知单。
2、产生单位理应当自接到危险废物处置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全部用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3、计费方式: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弃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实有固定住院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
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处置单位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态废料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6、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中已含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运输、包装和定点收集转运费等。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依规定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单独向病人收取,可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
1、各地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处置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逐步的提升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2、产生单位一定要按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规定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做消毒,使用专门的密封容器贮存,交由处置单位收集、运输,不得与其他废物混放。
3、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收集做到一日收集一次。医疗废物的运输路线必须经城市环保、管理部门确定,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4、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医疗废物必须在运离医疗卫生机构后24小时内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做处置。
5、加强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禁止将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委托处置单位安全处置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6、处置单位一定要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应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7、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组织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时,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操作规范、服务的品质不达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措施不到位,屡查不改的,应终止其经营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的,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