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运用居民身份证的,能请求收取暂时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暂时居民身份证款式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选用世界通用规范尺度,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称号和长城图画反面登载公民自己是非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暂时居民身份证挂号的项目包含: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自己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依据本地区的实在的状况,能够决议一起运用实施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许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九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则条件的公民,能够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请求收取暂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暂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自己近期一寸免冠是非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挂号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公民请求收取、换领、补领暂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及时处理,并在收到请求后的三日内将暂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收取了暂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收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暂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求证明身份的,有权运用暂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相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回绝。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则,查验公民的暂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回绝。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请求收取、换领、补领暂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暂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规范,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暂时身份证办理暂行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