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京8月17日消息(记者景明 海门台陆新华)一辆装有8.4吨重的槽罐车晚间向内河倾倒废酸,在被群众看见并举报后有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阻止了一次破坏环境的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近日,江苏海门市查处首例环保入罪案,当事人周某、叶某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8月16日,记者在海门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见到了两位“无知”的周某和叶某,两人后悔不已。“我们以前有两次都是这么做的,也没当回事,谁知道现在要被判刑。如果知道要被判刑,我们也不这么做了,这不犯傻吗?”
今年7月10日晚8点50分,有群众发现在海门高新区通江南路青西河桥头,一辆牌照为苏FD8031的槽罐车在排放废物,随即报警。接警后,海门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处中心和固废管理科执法人员以及海门市城南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槽罐车下有一根塑胶管道已经深入河中。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将驾驶员周某和押运员叶某叫到派出所进行询问。
在环保、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连续三小时的盘查后,海门市环境保护局立即启动程序,将槽罐车车内排放物取样、封存,并送至省环保厅鉴定后确认,这是一起严重的对环境造成污染事件。海门市环保局副局长杨杰和记者说,“经过我们环境部门的监测采样分析,鉴定该废水的PH值为0.6,比国家允许排放的标准PH值6-9超标了10倍,同时依照国家危险废物的鉴定标准,PH值小于等于2的是属于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的规范处置,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作出司法解释,如果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那就是污染自然环境罪,所以我们毫不犹豫地将这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经询问调查,这辆车是个体经营的危险品运输车,挂靠海门市某危险品运输公司,7月11日要给某企业装运硫酸,由于硫酸属于腐蚀品,恐怕车内7月9日装运的废水混在一起会产生反应。为了将车里的废水残液洗干净,周某和叶某就利用晚上时间采取紧急刹车的办法,对车子进行清理洗涤,然后偷偷排放到附近的一条内河——青西河中,之前他们先后两次这样处置废水。
海门市环保局副局长杨杰:“危险废水对我们的环境危害是很大的,会对我们的水质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害,破坏水中生物的存在,水体的恢复也要较长的时间。我们大家都希望广大市民发现这种违法排放行为,要及时举报,海门环保部门将联手公安机关对这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本市的环境安全。”
周某、叶某的行为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的入罪条件,目前海门市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侦查。海门市城南派出所副所长蔡俊和记者说,“这是我们今年首次办理的破坏环境的案件,根据两高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周某、叶某符合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判定标准,根据我们国家刑法338条之规定,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将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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